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银行、信用社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银行、信用社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银行、信用社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银行、信用社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信用社向上一级信用联社的股权投资。

银行、信用社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