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五章 贷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贷款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账,贴现票据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