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各银行、信用社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