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