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房屋和建筑物;

在用的各类设备;

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