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要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各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加速折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银行、信用社提取折旧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