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银行、信用社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尚未偿付的债务。债务不足全部清偿的,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