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二章 清算 第九十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九十六条 第十二章 清算 第九十六条 银行、信用社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尚未偿付的债务。债务不足全部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