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二章 清算 第九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九十五条 第十二章 清算 第九十五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计入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