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银行、信用社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如有发生,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