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银行、信用社清算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