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