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八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