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六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