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五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