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本章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