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五章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