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二章 鉴定 第八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受理申请; 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签发鉴定文书。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