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二章 鉴定 第七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鉴定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