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年)
  3. 第五章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动物园建设、管理和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科学普及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