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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动物园建设、管理和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科学普及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可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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