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动物的保护 第三十条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动物的保护 第三十条 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年的捕捉计划审核汇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动物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获得猎捕证后方可实施猎捕。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