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动物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种群发展计划。动物园间应当密切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濒危物种的保护繁育研究工作。有条件的动物园应当建立繁育研究基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自然或人为灾害受到威胁时,动物园管理机构有责任进行保护和拯救。 第二十九条 动物园饲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要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条 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年的捕捉计… 第三十一条 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同建设系统以外的单位交换、转让、出售、借展、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第三十二条 动物园与国外进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野生动物的交换、展览、赠送等,涉及进出口边境口岸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 动物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市到国内其他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