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