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