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