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