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取得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所在公园的管理规定,服从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经营合同或城市公园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据合同终止经营合同;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请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反经营合同或城市公园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据合同终止经营合同;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请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