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