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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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