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