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