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