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