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