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