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