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