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