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