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履行相关服务标准;

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