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