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