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