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