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