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