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