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