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