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