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